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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用客户资金吸收存款超千万 炒股亏800万

2019/2/16 19:59:00

2月14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判决,一名建行前员工通过挪用客户资金、非法吸收存款,用于炒股巨亏近800万!精彩程度不亚于一部商业谍战电影。

李某原为中国建设银行常福新城支行原客户经理,自2013年以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资金,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转至由李某控制的吴某建行账户及股票账户中炒股牟利: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桂某、代某、罗某1账户的资金共计698.32万元,其中,至少660万用于炒股。

李某为弥补炒股亏损,非法向袁某、某1翠娣、某1大欣、郑某2、黄某2、周某等7人吸收存款329万元,全部用于炒股。

李某明知自己因炒股产生巨额亏损已无偿付能力,为归还客户的挪用亏空,分别以帮忙他人炒股营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徐某、王某1、郑某1、罗某1、黄某1、王某2等人骗取共计人民币133万元。

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用于炒股的三个股票账户交易净损失共计人民币775.575667万元。

匪夷所思的是,在该支行行长王某3、副行长陈某1得知李某挪用客户款项后,副行长陈某1为减轻事情的影响,陈某1向两位企业老板借款230万元先归还客户账户被挪用的款项,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纪委书记朱某作了汇报。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全部用于炒股

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李某为弥补炒股亏损,以委托理财、允诺给付1.5%-2%的月息为诱饵,非法向袁某吸收存款人民币20万元,向某1翠娣吸收存款人民币20万元,向某1大欣吸收存款人民币20万元,向郑某2红吸收存款人民币129万元,向黄某2吸收存款人民币15万元,向周某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向某凤某吸收存款人民币75万元。

李某将上述非法吸收的329万元公众存款全部用于其控制的吴某申某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炒股牟利以及兑付高额利息。

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向郑某2红支付利息13.635167万元,向袁某支付利息6.5万元,向周某支付利息15.427万元,向某凤某支付利息8.5万元,向黄某2支付利息2.4万元,向某1翠娣支付利息5.6万元,向某1大欣支付利息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回报,尚有268.937833万元本金未予归还。

挪用客户资金,继续炒股炒白银

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因向他人所借高息资金用于炒股产生巨额亏损,遂产生挪用银行客户资金炒股弥补亏损的犯罪想法。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帮助客户桂某、代某、罗某1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建议其将开通的高级版网上银行的网银密码与支付密码设置一致,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视客户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私自将客户桂某、代某、罗某1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98.323559万元转至其控制的吴某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牟利、个人消费及支付高额利息,至案发前共计人民币593.706359万元未能归还。

1、挪用桂某411.5万元,391万用于炒股

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9月22日,李某利用给客户桂某办理银行业务时窥得的支付密码和私自截留的网银U盾,通过网上银行先后9次将桂某建行账户中的人民币411.5029万元转入吴某建行账户中,再将其中的人民币391万余元转入吴某申某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炒股,余款被其用于偿还高息、信用卡欠款及炒白银等支出。

在此期间,因桂某需要资金用于购房等消费,被告人李某为防止其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暴露,先后支付利息11.7万元、还款30.415万元至桂某的建行账户。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挪用桂某建行账户尚有人民币369.3879万元未能归还。

2、挪用代某159.355万,全部用于炒股

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3月22日,李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通过网上银行先后3次将客户代某建行账户中的人民币159.355万元转入吴某建行账户中,再全部转入前述吴某名下三个股票账户炒股。

在此期间,因代某需要资金用于购房等消费,被告人李某为防止其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暴露,先后归还人民币62.5022万元至代某建行账户。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挪用代某建行账户尚有人民币96.8528万元未能归还。

3、挪用罗某(1)127.47万,110万用于炒股

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9月14日,李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通过网上银行先后6次将客户罗某1建行账户中的人民币127.465659万元转入吴某建行账户中,将其中的人民币110万元转入前述吴某名下三个股票账户炒股,余款被被告人李某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及炒白银、个人消费、归还挪用款等支出。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挪用罗某1建行账户尚有人民币127.465659万元未能归还。

挪用亏空后实施诈骗

李某于2013年开始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银行客户资金进行炒股牟利,至2016年6月21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仅剩4.32元;至2016年9月21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申某普通股票账户余额仅剩6.01元;至2016年12月20日,其控制的吴某名下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仅剩708.88元。

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个股票账户交易净损失共计人民币775.575667万元。

2016年10月13日至同月20日,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因炒股产生巨额亏损已无偿付能力,为归还桂某等账户的挪用亏空,被告人李某以其岳母购房、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借为名骗取徐某、王某1、郑某1、罗某1、黄某1、王某2等人共计人民币133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其挪用款项。

案发后,行长、副行长共同导演一出戏

2016年10月25日,建行武汉常某新城支行行长王某3、副行长陈某1得知被告人李某除了挪用客户桂某的款项外,还挪用了客户代某账户人民币96.8528万元未归还,挪用客户罗某1账户人民币107.705669万元(扣除2016年10月17日已归还的19.76万元)未归还,陈某1提出为了减轻事情的影响,由其私人借款先归还上述二人账户被挪用的款项,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纪委书记朱某作了汇报。

2016年10月27日,陈某1出具借条,向武汉鑫恒通车桥有限公司老板杨某借款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向武汉众望包装有限公司老板薛某借款现金人民币80万元。

同日,被告人李某的父亲李某2江按照朱某、王某3等人的要求,在建行蔡甸支行开户办理了建行账户,同时,朱某安排王某3打印了向杨某借款人民币168.9万元、向薛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的借条,要求李某2江签名捺印后交给陈某1保存。陈某1将借到的现金人民币230万元存入李某2江新开的建行账户。

随后,从李某2江建行账户转账人民币96.8528万元至代某建行账户,偿还被告人李某挪用的款项;接着又从李某2江建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31万元至罗某1建行账户,偿还被告人李某挪用的款项107.705669万元及提前支付罗某1未到期理财产品的本息。

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供述了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客户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以高息为诱饵,以帮助客户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隐瞒炒股巨额亏损、挪用客户资金无力偿还的真相,虚构其岳母因购房、做工程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挪用客户资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因挪用资金的行为败露,主动筹资退还部分挪用的资金,酌情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同时,追缴被告人李某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113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68.937833万元,发还给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挪用资金发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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