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项税收利好政策来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为此,上证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就相关政策变化及市场影响作了详细解读。
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李旭红:根据此前的财税[2016]36号文,部分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以及部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只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够享受免税。
此次财税〔2019〕20号文,放宽了享受免税政策的范围,只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即可享受增值税的免税;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扩大了养老及医疗机构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加大对于养老及医疗的投入,有助于支持养老、医疗这两项重大的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