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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2019/2/4 18:01:00

新京报讯(记者潘亦纯)2月3日,记者从财政部官网获悉,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通知显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也就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此外,还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此外,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通知显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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